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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董的个资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66.html 周董的个资 周董的个资 迩来,大明星周董到台中某家义大利面餐厅用餐时,遭店员以撷取店内监视器画面之方式拍照,该影像因不明原因辗转PO到了爆料公社,而周董得知后,随即在个人IG表达其不满之意,最终在店家脸书道歉后,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无独有偶,台北市某家流水泰国虾餐厅之店长,因不满消费者在脸书留言抱怨,7PUPU2地将监视器画面截图PO网,期待酸民公审,却反遭该名顾客提告违反个资法。问题来了,餐厅乃公共场所,一般人均认为无合理的隐私期待,而上述店主撷取自己店内监视器画面之行为,真的涉及违反个资法吗?可以作以下两点分析:一、    公共场所的监视器画面是个资吗?主张个资法保护之首要问题,便是认定何谓个资法保护的「个人资料」?依据个资法第2条第1款规定,凡是属於自然人的姓名、生日等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皆属该法保护之客体。回到周董案来看,倘监视器画面可以直接辨识出周董本人者,应当属於个资法所保护之个资无疑;假若周董行事真的太低调了(包太紧),而一般人都接无法直接辨别出画面内就是周董本人(我想应该是不太可能吧?!)时,依据个资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如果能藉由其他资料,比如周董官宣照片等,进行对照可确定监视器画面内是周董本人者,那么该截图也落入个资法保护范畴【法务部也采相同见解,法律字第10300511510号书函参照】。二、    店主撷取自己店内监视器画面之行为违法吗?依据个资法第5条规定,个资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第16条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资之利用,原则应於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除非有同条所列各种例外情形时,方可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例外情形,比如法律明文、增进公益、学术研究,或当事人同意等。同样回到周董案,依店家脸书道歉文来看,撷取间器画面的目的是这位自觉很瞎的店员为了一个「作纪念」的心愿,很显然与该店家设置监视器之目有所落差,当然撷取周董的监视器画面也不可能事先经周董同意(不然周董怎么会生77呢?!),更不可能是为了学术研究等例外情形,简言之,这位很瞎店员已经违反个资法了。假如周董认真追究起来,这位自觉很瞎的店员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恐怕也面临个资法第41条的刑事责任。还好我们周董大人有大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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迩来,大明星周董到台中某家义大利面餐厅用餐时,遭店员以撷取店内监视器画面之方式拍照,该影像因不明原因辗转PO到了爆料公社,而周董得知后,随即在个人IG表达其不满之意,最终在店家脸书道歉后,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无独有偶,台北市某家流水泰国虾餐厅之店长,因不满消费者在脸书留言抱怨,7PUPU2地将监视器画面截图PO网,期待酸民公审,却反遭该名顾客提告违反个资法。
问题来了,餐厅乃公共场所,一般人均认为无合理的隐私期待,而上述店主撷取自己店内监视器画面之行为,真的涉及违反个资法吗?可以作以下两点分析:

一、    公共场所的监视器画面是个资吗?
主张个资法保护之首要问题,便是认定何谓个资法保护的「个人资料」?依据个资法第2条第1款规定,凡是属於自然人的姓名、生日等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皆属该法保护之客体。
回到周董案来看,倘监视器画面可以直接辨识出周董本人者,应当属於个资法所保护之个资无疑;假若周董行事真的太低调了(包太紧),而一般人都接无法直接辨别出画面内就是周董本人(我想应该是不太可能吧?!)时,依据个资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如果能藉由其他资料,比如周董官宣照片等,进行对照可确定监视器画面内是周董本人者,那么该截图也落入个资法保护范畴【法务部也采相同见解,法律字第10300511510号书函参照】。

二、    店主撷取自己店内监视器画面之行为违法吗?
依据个资法第5条规定,个资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第16条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资之利用,原则应於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除非有同条所列各种例外情形时,方可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例外情形,比如法律明文、增进公益、学术研究,或当事人同意等。
同样回到周董案,依店家脸书道歉文来看,撷取间器画面的目的是这位自觉很瞎的店员为了一个「作纪念」的心愿,很显然与该店家设置监视器之目有所落差,当然撷取周董的监视器画面也不可能事先经周董同意(不然周董怎么会生77呢?!),更不可能是为了学术研究等例外情形,简言之,这位很瞎店员已经违反个资法了。假如周董认真追究起来,这位自觉很瞎的店员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恐怕也面临个资法第41条的刑事责任。还好我们周董大人有大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