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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闻!《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大幅度修正,於今年8月30日正式上路!
修法新闻!《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大幅度修正,於今年8月30日正式上路!
修法新闻!《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大幅度修正,於今年8月30日正式上路!
司法院说明,本次修正重点在於使营业秘密的保护更为完备,建构更具专业、效能及符合国际潮流的智慧财产诉讼制度。
本次修法的九大重点:一、完备营业秘密诉讼保护—侵害营业秘密案件均由智商法院审理,以各项措施强化诉讼中营业秘密之保护
▲明定最高法院应设立专庭或专股办理智慧财产案件
▲将第一审智慧财产民事事件明定专属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下称智商法院)管辖;侵害一般营业秘密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审智慧财产法庭审理
▲保护营业秘密卷证内容
▲卷证以代号或代称去识别化
▲强化秘密保持命令的运用
▲引进境外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违反之采非告诉乃论并提高刑责
▲增订泄漏查证秘密罪
二、智慧财产案件集中审理—引进审理计画制度 专属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但当事人有合意管辖或罂粟管辖的情形,地方法院亦有管辖权三、扩大采行强制律师代理
▲ 原则上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者,则无需强制其委任诉讼代理人
▲专利权涉诉讼事件—得合并委任专利师四、扩大专家参与审判—引进查证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五、纷争解决一次性、避免裁判歧异—建立司法与行政资讯交流制度六、促进审理效能—技审官报告书将更公开透明 技术审查官制作的报告书,法院认有必要时,得公开全部或一部内容;且应给予当事人辩论之机会,始得采为裁判基础。降低被害人举证之证明度,另课予被控侵权行为人具体答辩义务。七、增进科技设备审理、司法E化升级八、增订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让被害人更能积极捍卫权益九、解决实务争议 修正「更正再抗辩」制度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规定
#智慧财产 #修法 #智审法
参考连结:
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795719-527c0-1.html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275-847937-6f477-1.html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9207.html
房屋租赁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法律知识
本所 林淑琴律师於7/7受邀至有巢氏房屋-太平中山富盛店分享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讲座!
租房纠纷是很常见且事关多人的法律问题,房东与房客签订租赁契约,亦或是透过仲介媒合成立租赁关系,若是知道其中法律保障的权利义务,以防范未然,租屋风险会减少许多!
#房屋租赁 #租赁法律问题
▼租赁契约如何订立可对照内政部相关范本约定
【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强化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且具有法律强制禁止的效力
▼房东与房客权利义务
出租人(房东)交付租赁物;承租人给付租金
租赁契约的期限,定期租赁不得超过20年。不动产租赁期限超过一年,也没签立字据,视为不定期限。
▼房屋租赁收回房屋的限制土地法第100条
▼房客可以提前终止租约的情况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11
▼押金、担保金可收多少?租赁住宅管理条例第7条有明定押金之金额,不得逾二个月之租金总额。
▼违约转租?
▼透过房仲租房应注意事项:
1.房仲有物件说明义务
2.房仲应与房东签订房屋委托租赁契约书
3.刊登租房广告须注明事项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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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2.0!善用信托制度,完善人生规划~
信托2.0!善用信托制度,完善人生规划~
td {border: 1px solid #cccccc;}br {mso-data-placement:same-cell;}信托2.0!善用信托制度,完善人生规划~
金管会推动的信托2.0计画,藉由信托金融机制,满足人生各阶段的需求,青年买房、壮年管理产业、老年安养规划、身后财产传承等……,都可利用信托制度实现!
信托制度可依委托人意思弹性规划信托内容,亦可拟定长期计画,设计未来蓝图,更重要的是,信托具有税务规划的效果,为合法节税的工具。
因身心障碍者无法自主妥善管理财产,台中市政府社会局「台中市身心障碍者财产信托服务计画」目的为辅导身心障碍者家庭进行财产信托,财产以信托方式交由银行专业管理,保障其财产安全。
本所 林淑琴律师续聘为此计画的信托监察人,帮助监督管理信托财产的状况,确保信托银行能依信托契约之约定,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相关连结:
金管会信托2.0说明 https://reurl.cc/d71voD
经济日报新闻 https://reurl.cc/5MDEyV
台中市政府社会局「台中市身心障碍者财产信托服务计画」
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786/post
#信托2.0 #信托财产规划 #信托制度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6810.html
国民法官?一起来看台湾参审制度如何施行!
国民法官?一起来看台湾参审制度如何施行!
我国国民法官参审制度在不久前的元旦已正式上路,而首宗由国民法官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就在台中地方法院审理。现在,人人都有可能担任国民法官,因此也应该认识认识国民法官制度如何运行!以下我们整理了几个须知重点分享给各位~
▼担任国民法官的三个基本资格
1.年满23岁
2.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国民
3.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连续居住满4个月以上
▼不能担任国民法官的六种情况依国民法官法第13、14、15条所述,统括为六种不适任情形,若符合下列六种情况中的其中一项,则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
1. 自身因素:涉刑案未满一定期间,或被褫夺公权者。
2. 身心因素:因心智状态不能或较难与他人沟通,而受到法院监护或辅助宣告。
3. 教育门槛:未完成国民教育者。
4. 案件有关:与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关系者。
5. 不能公平:有事证难以公平审判的人等。
6. 职业因素:具有法政军警等特殊职业背景的人等。
(参司法院官网)
▼被选上国民法官,不去开庭会有甚么后果?
按国民法官法第99条及101条规定,若国民法官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罚3万元以下之罚锾。
▼可以拒绝担任国民法官吗?
原则上符合担任资格,是无法任意拒绝担任的,但若是符合国民法官法第16条所列情况,可向法院表示拒绝担任国民法官。
国民法官法16条:
一、年满七十岁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学校之教师。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学校之在校学生。
四、有重大疾病、伤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五、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有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护、养育亲属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七、因重大灾害生活所仰赖之基础受显著破坏,有处理为生活重建事务之必要时。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九、曾任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未满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为候选国民法官经通知到庭未满一年。
▼国民法官会参与何种类型案件的审判?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之案件以外之
1.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之罪
(国民法官法第5条)
▼被选为国民法官要去开庭,可向公司请公假
依国民法官法第39条,国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间,所属学校、职场应给予公假;并劳工请假规则第8条规定,劳工依法令规定应给予公假者,工资照给。并且法院还会按国民法官们的到庭日数支付日旅费喔!(国民法官法第11条)
▼国民法官职权义务
按国民法官法第9条规定,国民法官职权义务如下:
1.国民法官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2.国民法官应依法公平诚实执行职务,不得为有害司法公正信誉之行为。
3.国民法官不得泄漏评议秘密及其他职务上知悉之秘密。
#国民法官 #参审制度 #新法上路
参考网站:
司法院官网 https://social.judicial.gov.tw/CJlandingpage/
数位时代 https://www.bnext.com.tw/....../lay-judge-system-202301
今周刊 https://reurl.cc/jRAg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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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条例》五大修正重点!
《平均地权条例》五大修正重点!
近年来台湾各地房价飙涨,加上全球经济通膨,高昂的房价使民众实现买房的希望日愈渺茫…本次《平均地权条例》的修正期望改善炒房问题,压制房价溢价,保障民众居住权益。
立法院於1/10三读通过《平均地权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政部代理部长花敬群表示,此次修法目的是希望在不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况下,打击炒房风气,健全房市的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引导购屋市场回归正常、稳健发展,维护国人应有的居住正义。依内政部所述,将尽速在三个月内完成施行细则,然后正式上路,因此实施日期可能落在4月中旬。本次修法五大重点如下:
一、限制换约转售:预售屋或新建成屋买卖契约,买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或经内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让与或转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协助契约让与或转售,违规者均可按户栋处罚50万至300万元。
二、重罚炒作行为:明确规范若有散播不实资讯影响交易价格、透过通谋虚伪交易营造热销假象、利用违规销售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垄断转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响不动产交易价格或秩序的操纵行为进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户(栋、笔)数处罚100万至5,000万元,经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并可连续处罚。
三、建立检举奖金制度:民众对於不动产销售买卖或申报实价登录违规行为,可检具证据向县市政府检举,如经查证属实,将由实收罚锾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额作为奖金。
四、管制私法人购屋:增订私法人购买住宅用房屋许可制规定,并限制取得后於5年内不得办理移转、让与或预告登记。
五、解约申报登录:预售屋买卖契约若有解约情形,建商应於30日内申报登录;违规者将按户栋处罚3万至15万元。
参考资料:
内政部新闻发布 https://reurl.cc/EX56LR
NEWTALK https://reurl.cc/eWKybK
中央社CNA https://reurl.cc/06Md0b
周刊王CTWANT https://reurl.cc/OEKRgy
#修正法案 #平均地权条例 #炒房 #预售屋 #居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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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传承的民事法
资产传承的民事法
本所 林淑琴律师撰稿
面临到继承问题,要如何做资产传承才能对家族最有利呢?民法中有诸多关於继承、遗嘱 、赠与的规定,由律师来告诉您!
#继承 #遗嘱 #赠与 #资产传承 #家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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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预立遗嘱迷思!
破解预立遗嘱迷思!
吴忆如律师 撰文
破解预立遗嘱迷思!
随著近年与疫情共生成为常态,不可预知的健康风险也随之而生,也因此近日来找律师们讨论财产传承的年龄层逐渐下降。预立遗嘱需要符合法定要件,今天进阶分享两个关於传承的重点,一起了解魔鬼藏在哪些细节中。
#子女不孝还可以继承吗?
#谁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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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你该懂得事~跟著律师订契约!
投资你该懂得事~跟著律师订契约!
林淑琴律师撰写
您是否有满腔的理想,而有创业开立公司的梦想?或者想要利用手上的资金钱滚钱、利滚利,创造被动收入?
在投资前你应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避免在投资的汪汪大洋中沉没了!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不同?股东的权利义务为何?在签订投资契约之前应该注意什么?一起来看一下吧!
#投资创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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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雇主还是求职劳工都需要知道的劳动法规知识!
不管是雇主还是求职劳工都需要知道的劳动法规知识!
本所 林淑琴律师撰稿不管是雇主还是求职劳工都需要知道的劳动法规知识!劳动契约要怎么拟定?可以拟订"试用期"吗?奖金也算在薪资的范围里吗?解雇员工最容易发生争议,法律规定要怎么做才能避免纷争产生呢?还有!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今年5月1日上路!保障员工也保障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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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对期货交易业务之控管
台湾法律对期货交易业务之控管
引言:台湾期货交易法中,关於期货业务之规范范围如何,推荐金融资讯、收佣金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规范,而有被抓的风险!不管是身为投资客,或是欲从事金融行业的业者,都应该遵守相关的金融法律,让投资市场有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本文:依期货交易法第 3 条规定,类型有期货、选择权、杠杆保证金等,因外汇保证金属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会受期货交易法的规范。如果是非法期货业者招揽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并收取佣金,也就是未经金管会许可从事外汇保证金之招揽和开户业务,可能就涉及违反期货交易法第 56 条,依期货交易法第 112 条第 3 款规定,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300 万元以下罚金。所以,除了金管会及核准机关核准办理外汇保证金之银行外,任何公司或个人或行号基本上是不能从事该项业务,如被检举后会有刑事责任。「收佣金」并非仅指由客户端收取报酬,就算从非客户的第三人方面收取报酬,也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或「从事投信投顾业」。举例来说,如果从厂商那里收取业配酬金、联盟行销佣金、推荐连结佣金、推荐代码佣金等等,都很有可能被认为是有偿取得报酬,而需要注意相关法律的规定。另外如果有分享「特定证券期货商品优缺点」、「特定证券期货买入卖出之意见」,且有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包含联盟行销、业配介绍、连结抽单分润等等,都要特别注意是否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明白说,如果想从事外币保证金交易、期货空中交易、代操期货交易、以期货分析系统软体招收会员、卖系统软体、地下期货等等业务,那就要经过主管机关许可并且发给许可证照,才可以营业。也就是,无论你是顾问、代操、经营期货交易、甚至是卖期货交易分析软体,只要没有经过主管机关许可发给执照,都可能违反期货交易法第 112 条第 5 项各款规定,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300 万元以下罚金。甚至如果你只是「委托」地下期货业者从事期货交易,也可能违反期货交易法第 105 条:「任何人不得委托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经营期货业之人从事期货交易」规定,而依同法第 119 条规定遭处新台币 12 万至 60 万罚锾。除非是推荐金融资讯,无偿(没有任何对价报酬),也没有炒作、提供假讯息,这样风险比较低。所以在 LINE 推广介绍,如果符合仅推荐资讯、无偿、未提供假讯息,风险会低,但不代表完全不违法。客户自行操作爆仓,风险是会去检举,可能检调机关一调查未有牌,公司负责人和业务会被列入违反期货交易法的共同正犯,一并调查,业务不会有诈欺那些刑责,但有期货交易法的共犯或帮助犯的风险,重点还是在於没牌会有被抓的风险,不是客户自行操作或代操报仓的问题。最后,业务推荐方案,客户自行选择后亏损,道理同上,对业务提告后,会被调查的是没有经过主管机关许可发给执照,都可能违反期货交易法第 112 条第 5 项各款规定,投资本来就不保证赚,问题在今天我有牌,客户赔也无法告;但没赔被告,就可能会出事。本所 林淑琴律师 撰文相关法条:期货交易法第 3 条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指依国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市场之规则或实务 ,从事衍生自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约 或其组合之交易:一、期货契约:指当事人约定,於未来特定期间,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 易条件买卖约定标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二、选择权契约:指当事人约定,选择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购入或售 出之权利,得於特定期间内,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 标的物;选择权卖方於买方要求履约时,有依约履行义务;或双方同 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三、期货选择权契约:指当事人约定,选择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购入 或售出之权利,得於特定期间内,依特定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期 货契约;选择权卖方,於买方要求履约时,有依选择权约定履行义务 ;或双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四、杠杆保证金契约: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价金一定成数之款项或取 得他方授与之一定信用额度,双方於未来特定期间内,依约定方式结 算差价或交付约定物之契约。五、交换契约:指当事人约定,於未来特定期间内,依约定方式交换约定 标的物或其所产生现金流量之契约。六、其他类型契约。 非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之期货交易,基於金融、货币、外汇、公债等政策考 量,得经主管机关於主管事项范围内或中央银行於掌理事项范围内公告, 不适用本法之规定。但符合主管机关规定应集中结算之期货交易范围者, 应於其指定之期货结算机构依本法规定进行集中结算。 前项集中结算之期货交易范围涉及外汇事项者,应先会商中央银行同意。第 56 条非期货商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经营期货交易业务。 期货商须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并发给许可证照,始得营业。外国期货商须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且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并发给许可证照 ,始得营业。期货商之分支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给许可证照,不得设立或营业。 期货商之组织形态、设置标准及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第 112 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 金: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业务。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结算机构。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四、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杠杆交易商。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问事业或 其他期货服务事业。六、期货信托事业违反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募集期货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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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搞了乌龙,让我吃了红单,要如何解决问题?
警察搞了乌龙,让我吃了红单,要如何解决问题?
警察搞了乌龙,让我吃了红单,要如何解决问题林元浩律师於111年4月8日受邀至 #交通部公路总局公路人员训练所 讲授行政争讼实务案例解析,便以「#交通裁决」为主题,分享实务上常见几种错误的交通罚单案件。比如 #检举达人 对同一台车辆在6公里内就同一违规情节为数次检举,而警察或监理单位不察,仍开出数张罚单,此时已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及「#比例原则」,民众是可以救济请求撤销后面数张罚单的,这一类交通罚单诉讼案件,是由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管辖,民众可别跑错喔!
新闻分享「把A误植为Z」民众收乌龙罚单气炸 女警开错单遭记劣迹 | #ETtoday 社会新闻 | ETtoday新闻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213/2188197.htm......事实上,#交通罚单 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分″,一种行政机关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一项定义】,对於有瑕疵行政处分的排除方法,又因瑕疵的重大程度而有所不同【详如下图】,若是像新闻中警察错看车牌号码而向无辜的民众开罚,这种普罗大众都看得出来的明显错误,该纸罚单将是〈得撤销〉行政处分,民众依法可以提起救济;甚至,该纸罚单所记载车牌号码,在实务上,#监理所#监理站 均查无此照者,在法律上说法便是"重大明显瑕疵″,那么该纸乌龙罚单会变成一张无效罚单,就不用缴罚款罗~#生活法律#法普#交通违规#红单#举发单#行政诉讼庭#中部律师#台中律师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91.html
老百姓要如何和政府打官司呢?#长安话题:疫苗救济
老百姓要如何和政府打官司呢?#长安话题:疫苗救济
我国 #行政诉讼 程序采 #三级二审制,依照个案性质第一审法院有可能是「#地方法院行政法庭」,也有可能是由「#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所以我们才会在第一篇报导中看到"一审高等法院判决″,和我们平常认知中第一审是由地方法院审理不太一样,并不是记者写错,是因为这个原因喔!https://www.twreporter.org/a/vaccine-injury-compensation-hpv上一则报导中也提到,卫服部在诉讼进行当中修正「#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徵收及审议办法」相关条文,那么法院裁判时应当以「新法」或「旧法」为准呢?原则:因本「疫苗救济裁决」乃「一次性行政处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院当以本裁决「作成时」之法律为基准,即旧法,以判断本裁决之合法性。例外:因本「疫苗救济裁决」性质上应归类为「授益处分」,假设新法修正结果较有利人民者,此时法院当以修正后新法作为裁判基础,以判断本裁决之合法性。2020年以来,#武汉肺炎 全球性大爆发,#COVID-19疫苗罕见地在未正式上巿前,即以紧急授权的 #EUA 方式,施打进行全面接种,下方第二则报导中提到「截至2022年2月17日,一共有4,485件疫苗救济申请案件。根据『COVID-19疫苗审议结果』,及3月10日释出的最新审议会议纪录,#VICP 目前仅完成审理351件,其中判定『相关』18件、『无法确定』29件,『无关』则有304件占最多数」,显然判定与疫苗无关而未获救济者为多,相信未来类此案件将层出不穷!是否有进入 #宪法法庭 之机会呢?且让我们继续观察~~
https://www.twreporter.org/a/vaccine-injury-compensation-covid-19?fbclid=IwAR04kI07mI8d8yvZ6eSWdjOEIUjNwKZ1EBxEqhvq4VncA2K4C7sLDiy4xOI林元浩律师 撰稿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90.html
食品法务与广告
食品法务与广告
林淑琴律师撰稿
在台湾,关於食安的新闻一直是国民热衷讨论的话题,然而新闻上层出不穷的食安新闻,但您真的了解我国的食安法规如何运作吗?
对於食品安全的把关除了卫生上的管理以外,法律更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不让错误的标示、跨大的广告宣传,混淆消费者的视听,使消费产生误解,期望消费只能够对食品有正确的认知,并依自己的判断理性选择购买产品。
从原料至加工流程,一直到产品包装标示、行销广告,或者是产品的回收,每层都有法规的把关;不管您是食品的制造者,或是食品的消费者,了解关於食安的法律知识,更能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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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联制造成个资外泄的疑虑
实联制造成个资外泄的疑虑
撰写人:#林元浩律师
#实联制 所发送场所代码是否为个资
A:
人民使用实联制所传送之场所代码,当然属於 #个人资料。盖人民传送的场所代码代表该其「行动轨迹」,什么时间点出现在什么地点,当然属於 #个人资料保护法 (下称 #个资法 )第2条第1款规定所称个人资料包含「社会活动」;且此制度设计,政府可基於疫调需求透过人民所传送场所代码找出特定之自然人,核也该当同条款所称「其他得以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是实联制涉及搜集人民个人资料(下称 #个资)无疑,须受个资法及相关规定规范。
倘若该 #吹哨者 所述属实,电信业者提供实联制所搜集资料与警方,用以侦查行动是否违反个资法
A:
电信业者将个资提供与警方之行为,属於个资的「#利用」行为,依个资法第20条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资的利用,原则应於「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既然实联制目的在「疫调」,则所取得个资,依法仅可用於「防疫目的」。倘若电信业者欲超出搜集目的外的使用,必须符合个资法第20条第1项规定所列各款情形,否则即有违反个资法之嫌疑。
或谓电信业者提供个资与警方,系为协助锁定犯嫌行踪,符合前开条文第2款「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然而,笔者认为个资作为搜集目的以外之使用,属於例外情形,基於法律解释「#例外从严」,该款之适用必须审慎衡酌「利用疫调所搜集个资於侦查行动可能侵害特定自然人的人格、隐私等宪法上权利」,与「利用疫调个资於侦查行动所保障之公益」孰轻孰重,仅有在「#公益显然大於私益」之情形,方可例外以此款规定将疫调所搜集到的个资作目的外使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或「#法官保留原则」,任何搜索、扣押甚至监听行动,因为影响犯罪嫌疑人宪法所保障权利甚深,原则都必须经过严格之程序审查,始得为之。在电信业者提供给疫调个资与警方时,到底有无经过严格审查,适用法律呢?倘若吹哨者所述为真,不仅疫调中心应该严格约束电信业者,未来司法单位面对警方以疫调个资所调查之证据,其证据能力有无,或许也应当谨慎审查之。
我国宪法又保障人民一般行动自由与隐私权,面对人民个资之 #搜集、#处理 、#利用 当更加严谨,不枉台湾作为举世闻名的民主圣地。
若问笔者是否会继续使用实联制,笔者肯定会继续使用,良善的制度不能因些许人之误用,而全盘认知,事实上,台湾确因该制度而在防疫上更加顺利!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4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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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罚后还会有N个N号房吗(一)
加重刑罚后还会有N个N号房吗(一)
N号房事件(韩语:n번방사건/n番房事件),又称「博士房」(韩语:박사방)事件,是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间发生在南韩的性剥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时通讯软体Telegram上建立多个聊天室,将对女性进行性威胁得来的资料、相片、影片等发布在聊天室中,甚至进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体上刻字、食粪饮尿、将虫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亲属,部分受害者亦於线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对性侵行为进行录影上传乃至直播(引用自维基百科)。
有鉴於南韩发生上述骇人听闻的N号房事件,我国立委认为现在当前因网路盛行、社交及讯息软体等科技传播产品多元下,多有性侵过程遭行为人窃录甚至传播的情况,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提案於我国刑法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第1项增列新的加重事由,以就如韩国N号房事件中以窃录如录音、照相、录影、直播等方式犯强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据判以刑罚加重处分。
最后於民国110年6月9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9款:「犯前条(强制性交罪)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之行为。」
要了解这次增修的N号房条款对我国刑法造成的影响,要先了解我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法条结构,我国常见性侵犯罪简单分成以下几类:
发生性交(猥亵)行为时
↓
被害人意识→不清楚→乘机性交罪(如捡尸)
↓
清楚,被害人→不愿意→强制性交罪(一般观念的强奸)
↓
愿意,但被害人是因权势关系而勉强同意→权势性交罪(如教练以出赛机会威胁学生与其性交)
↓
不是,但被害人未满法定年龄→与未成年人性交罪
↓
原则不涉及性侵犯罪
而本次修正的刑法第222条,属於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犯了强制性交罪的人,另外有再多犯第222条所列举的这些行为,才可以用这条加重处罚。
回归本次立法院增加N号房条款的目的,在於性侵事件中犯罪行为人如用录音、照相、录影、直播等方式纪录甚至传播性侵过程,恐对被害人精神上致生更大的创伤,但在性侵害,并非只有强制性交罪一种犯罪型态,无论是乘机性交、权势性交的被害人,甚至合意性交的未成年人,其性侵害过程都有可能被拍摄、散布,而且比起强制性交的被害人,反而可能更容易被行为人摆布。
但这此只修改刑法第222条,只有强制性交罪才有机会用这条加重处罚,反而忽略在其他性侵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面临相同(甚至机率更高)被拍摄、散布的风险,不过这也可能是立法者另有考量而做的决定。撰写人:林逸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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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中与郭董联手取得BNT原厂疫苗之可行性?-浅谈行政委托之概念
阿中与郭董联手取得BNT原厂疫苗之可行性?-浅谈行政委托之概念
原文网址: 郭台铭缺BNT疫苗原厂授权书 台积电前高层一招解套 | ETtoday生活新闻 | ETtoday新闻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5/1999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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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ETTODAY
「台积电人资前副总经理李瑞华表示,与其要求原厂授权书,不如政府可以主动给「有条件授权书」,捐赠者就能以此去签约,这在全球商务活动都是经常发生的「#背对背(Back to Back)」有条件商务合约。」
报导中提到 #护国神山#台积电 前副总建议政府提供「#有条件授权书」让 #郭董 代表去协商之方法,法律上概念叫做「#行政委托」或「#私人受托行使公权力」,意指行政机关将其法律所赋予权限之「一部份」委托与人民或民间团体,此时该被授权之人民或民间团体将立於行政机关之角色,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可以作成行政处分,当其有违法侵害百姓权利时,也会有国家赔偿之问题,属於一种「#权限移转」,规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6条。
「行政委托」在我国政府广泛被运用,大至「#陆委会」代表国家与中国进行两岸事务协商;小至「#汽车修配厂」代表交通部进行汽车定期检验等,皆属之。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欲将其法定权限移转由私人代表行使,必须注意以下重点:
仅可为「一部分」的权限移转:这是显然易懂地,倘若可以为「全部」移转,那我们还要政府何用呢?
要有「特定法律或法规命令」作为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6条本身不可作为法律依据,必须另有特别法律或法规命令之授权,行政机关始可为之。对此,实务上部分机关在公告上的「法律依据栏位」仅载明行政程序法第16条,实属错误作法。
必须完成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之程序。
於郭董采买一案,经笔者极度「粗」步浏览「#药事法」,有关权限移转之规定仅有第41、104-3、104-4【此为笔者粗略浏览,可能有所遗漏】,关於本案情形似无相关依据。惟按照法务部函释,权限移转之「法规」依据,位阶仅要求至「#法规命令」层级,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机关尽快在现有法规中寻找依据,甚或直接创造依据,让郭董,及各界有心人士,能尽展个人心意。
行政委托也是「#公私协力」之具体展现,在疫情环伺,全球皆在 #疫苗 短缺之时,若能透过民间力量,公私协力,当能补足政府效能不足之处。对於政府、医护以及所有愿意出钱出力之人,吾人当抱持感恩之心,甚至戴好 #口罩、减少出入公共场所之你我,都是在为防疫尽心。至於那些送丧花、酸言酸语、散布 #假消息,除了赚取声量?实则无济於事!!
当然,郭董买BNT原厂疫苗绝对不仅有权限移转这么单纯的问题,期间还涉及紧急授权、药商免责,甚至国家主权之问题,代志不是笔者说的这么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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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三级警戒,八大违规营业之处罚依据为何?
无视三级警戒,八大违规营业之处罚依据为何?
今日(5/26)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强化 #三级警戒 之五大措施当中,其一「经公告应关闭之 #休闲娱乐场所,将严查 #不得营业;查获违法营业者,对业者、现场执业人员、消费及聚会者,依法分别 #裁罚。」在此之前,疫情严重之双北市早早地宣布境内 #八大行业 均 #暂停营业 ,可谓 #超前部属 ,而对於违规业者,各地方政府也纷纷祭出罚锾处分,并勒令停业。对於此类裁罚处分,法律上有一值得讨论之处,亦即「 #处罚依据」为何?从相关新闻报导可发现,各地方政府之裁罚依据似有不同,比如 #新北市政府体育处 便表示「中央明订高尔夫球场属须关闭场所,不仅可对业者依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第37条第1项第2款、同法第6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6万元至30万元罚锾,前往消费的民众,也可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处3千元以上1.5万元罚锾。」(详参 #自由时报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47510 ),而嘉义县(详参 #雅虎新闻 https://tw.news.yahoo.com/%E6%87%89%E5%81%9C%E6%A5%AD%E6%9C%AA%E5%81%9C%E6%A5%AD-%E5%98%89%E7%B8%A3%E4%BC%91%E9%96%92%E5%A8%9B%E6%A8%82%E5%A0%B4%E6%89%80%E9%87%8D%E7%BD%B030%E8%90%AC-091800689.html )、台南市(详参 #中央通讯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105190140.aspx )等地方亦采相同处罚依据,对於违规营业之业者,最高皆可裁处新台币(下同)30万元【事实上,该些各地方政府之处罚依据虽相同,但处罚强度却不尽相同,此则涉及「 #行政裁量 」之问题,在此不谈】。然而,相同的违规行为到了宜兰县,最高罚锾额度却变成1万5,000元(详参 #中时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516000494-260107?chdtv ),可推知其处罚依据为本法第70条第1项第3款,而行为态样为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何以如此断定呢?其实不难,只要搜寻本法相同罚锾级距的条文,便可得出】。综此以观,各地方政府显然各有见地。然而,到底哪一个处罚依据才属正确呢?且让我们从本法相关规定来看,首先,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管制特定场所之出入及容纳人数」,其重点在管制「出入」与「数量」,因此,倘某业者在其场所符合「人不进入」、「容纳0人」之前提下继续营业者,此时该业者不可认为违反本款规定,机关不得对其「营业」行为作出处罚,比如娃娃机业者将实体店铺改为线上虚拟娃娃机【类似打电动】,搭配娃娃宅配服务;又比如各大 #阿公店 #制服店 改为线上VR互动之营业方式,便不违反该款规定。再者,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今日指挥中心所公布之五大措施,显然该当该款所谓「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倘若从首揭措施之文义解释「不得营业」,那么方才笔者所举例,即便各大制服店、阿公店改采线上消费方式,即便少了 #人与人的连结,因为其仍有「营业」行为,此时机关似可依据该款规定祭出罚单。若问笔者认为哪一款处罚依据正确?我认为可从政策目的出发,因指挥中心五大措施之目的在减少人员群聚,避免人与人之连结,重点既在管制「人员之出入与数量」,则行为态样与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相同,以此作为裁罚似无不妥。或有认为即便管制重点在「人员之出入与数量」,既为防疫措施,当然也该当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是这样说没错,但从法条之体系而言,因第6款属於「概括条款」,当人民违规行为该当前五款规定者,应优先适用各款规定,在体系解释上,此时第6款应列后适用。且在此疫情来势汹汹之情势下,不与重罚,某些自私鬼是不会怕的,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违规业者,自可以违反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而依第67条规定重罚之。归根结柢,笔者建议尔后中央或地方,甚至各级机构学校在公布相关防疫措施时,措辞上宜更精确;且为避免中央及地方在「 #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与 #裁量权 行使纷乱之局面再次发生,中央既为统筹单位,在政令下达同时,宜可一并颁布行政程序法第159条规定之「解释性」或「裁量性」行政规则,如此不至於让防疫沦为某些政治人物作秀之手段,也不致使法秩序紊乱,人民无所归依。最后,各机关勒令业者停业之处分有无法源可依?现行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此为另一个议题,就留待下次分享。撰笔律师:林元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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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恶意积欠、迟延给付薪资,劳工如何主张权利?
雇主恶意积欠、迟延给付薪资,劳工如何主张权利?
A公司长期延迟和积欠员工薪水,导致员工B生活陷入困境,员工向公司请求按月给付薪资、积欠薪资及迟延利息,老板总以公司将来会赚钱、公司愈来愈有规模等具前瞻性之说词,激发员工的道德感而相挺公司,并以「钱一进来,会马上处理」的说词安抚员工,然而却一再跳票,员工该如何主张权利?公司未如期给薪导致员工生计困难,身心压力大,感到焦虑无助,可以诉求精神赔偿吗?是否可以控告公司负责人呢?解析(一)员工B得主张之法律依据及请求管道 1. 按劳基法第27条规定,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雇主仍不发薪则可依劳基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罚(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工作时间之命令,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2. 员工B可依下列程序或管道寻求协助:①. 保存每月薪资明细表,作为日后举证之用。②. 依法循内部申诉管道向雇主要求给付薪资。③. 如雇主仍不愿给付薪资,可向劳工局请求劳资争议协处(包括申请协调和调解)。④. 向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发函令雇主限期给付薪资。⑤. 如雇主仍未给付薪资,可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实施劳动检查。⑥. 如雇主仍未给付薪资,可依劳动基准法第 14 条第 5 款(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及第 6 款(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规定,以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报酬及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为由,寄发存证信函向雇主表达终止劳动契约之意思并主张准用同法第 17 条(旧制)规定或劳工退休金条例第 12 条(新制)规定,要求雇主给付资遣费;惟依第 6 款终止劳动契约,需於知悉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为之。⑦. 如遇雇主有关厂、歇业、迁厂、休业及停工等事实,可向劳工局请求进行事业单位歇业事实认定,如查证属实,可向劳工保险局等主管机关申请积欠工资垫偿给付。⑧. 迳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雇主给付薪资。建议同时向法院请求支付命令,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二)除了积欠薪资外,员工B是否得请求公司给付迟延利息?迟延利 息之主张有何限制呢?1. 除了请求给付积欠薪资外,当然可以请求迟延利息(最高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计算公式就是本金乘以利率乘以日数。2. 另外,依民法第126条规定:「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不行使而消灭。」及民法第323条规定:「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条之规定抵充债务者亦同。」还款必须先还迟延利息,再来才是还薪资,而且若所积欠之薪资已清偿,利息部分也会因主债权消灭而无法请求,须注意薪资及利息请求时效仅有5年。(三)员工因公司未给薪造成身心重大焦虑无助,得否请求慰抚金?依民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精神慰抚金请求必须有侵权行为,若公司未如期给薪之行为构成侵害员工身体、健康等法益,则可请求慰抚金,实务上曾有因不当解雇造成员工精神崩溃而法院准请求慰抚金之情形。(四)若要控告公司负责人,有什么法律依据?1. 民事程序:员工告公司请求给付薪资,若公司倒闭或无资力给付,会由公司负责人名下财产来清偿及强制执行。2. 刑事程序:若负责人依契约约定有为员工处理事务之义务而违反,且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损害员工若财产或利益,则有可能构成背信罪。(五)结论: 若员工遇到公司积欠薪资,不论有无签立书面合约,应徵时说好的工作内容、条件、福利、薪资给付方式…等,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是不能任意变更的。尤其薪资属劳基法工资范畴之工作报酬,法律规范雇主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若有违背法律规定之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无效。又公司若恶意不协商解决积欠薪资问题,员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发函命令雇主限期给付薪资及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实施劳动检查来保障己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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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生鼎科技公司长期延迟和积欠员工薪水,导致员工阿木生活陷入困境,阿木向公司请求按月给付薪资、积欠薪资及迟延利息,老板阿强总以公司将来会赚钱、公司愈来愈有规模等具前瞻性之说词,激发阿木的道德感而相挺公司,并以「钱一进来,会马上处理」的说词安抚阿木,然而却一再跳票,阿木该如何主张权利?公司未如期给薪导致阿木生计困难,身心压力大,感到焦虑无助,可以诉求精神赔偿吗?是否可以控告公司负责人阿强呢?
解析
(一)阿木得主张之法律依据及请求管道
按劳基法第27条规定,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雇主仍不发薪则可依劳基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罚(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工作时间之命令,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阿木可依下列程序或管道寻求协助:
保存每月薪资明细表,作为日后举证之用。
依法循内部申诉管道向雇主要求给付薪资。
如雇主仍不愿给付薪资,可向劳工局请求劳资争议协处(包括申请协调和调解)。
向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发函令雇主限期给付薪资。
如雇主仍未给付薪资,可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实施劳动检查。
如雇主仍未给付薪资,可依劳动基准法第 14 条第 5 款(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及第 6 款(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规定,以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报酬及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为由,寄发存证信函向雇主表达终止劳动契约之意思并主张准用同法第 17 条(旧制)规定或劳工退休金条例第 12 条(新制)规定,要求雇主给付资遣费;惟依第 6 款终止劳动契约,需於知悉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为之。
如遇雇主有关厂、歇业、迁厂、休业及停工等事实,可向劳工局请求进行事业单位歇业事实认定,如查证属实,可向劳工保险局等主管机关申请积欠工资垫偿给付。
迳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雇主给付薪资。也可以同时向法院请求支付命令,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二)除了积欠薪资外,阿木是否得请求公司给付迟延利息?迟延利息之主张有何限制呢?
除了请求给付积欠薪资外,当然可以请求迟延利息(最高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计算公式就是本金乘以利率乘以日数。
另外,依民法第126条规定:「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不行使而消灭。」及民法第323条规定:「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条之规定抵充债务者亦同。」所以还款必须先还迟延利息,再来才是还薪资,而且若所积欠之薪资已清偿,利息部分也会因主债权消灭而无法请求,要注意薪资及利息请求时效仅有5年,若罹於时效也无法请求了。
(三)阿木因公司未给薪造成身心重大焦虑无助,得否请求慰抚金?
依民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精神慰抚金请求必须有侵权行为,若公司未如期给薪之行为构成侵害阿木身体、健康等法益,则可请求慰抚金,实务上也曾有因老板不当解雇造成员工精神崩溃而法院准请求慰抚金之情形。
(四)若要控告公司负责人阿强,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民事程序:阿木告公司请求给付薪资,若公司倒闭或无资力给付,会由公司负责人阿强名下财产来清偿及强制执行。
刑事程序:若负责人阿强依契约约定有为员工处理事务之义务而违反,且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损害员工之财产或其他利益,阿强则有可能构成背信罪,阿木可以向地检署提告。
(五)结论:
如果员工遇到公司积欠薪资,不论有无签立书面合约,应徵时说好的工作内容、条件、福利、薪资给付方式…等,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是不能任意变更的。尤其薪资属劳基法工资范畴之工作报酬,法律规范雇主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若有违背法律规定之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无效。所以,公司若恶意不协商解决积欠薪资问题,员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发函命令雇主限期给付薪资及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实施劳动检查来保障己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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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改定子女监护权
声请改定子女监护权
小美与阿凉结婚2年后生下可爱的小宝,后来小美与阿凉因故离婚,法官裁判小宝的监护权给阿凉,并裁定小美与小宝的会面交往权。然而,阿凉未履行法院之会面交往裁定,拒绝小美探望小宝,小美该如何是好?是否可以重新向法院声请改定子女监护权?争取小孩的诉讼会在何地进行?是在父亲还是母亲还是小孩的户籍地法院进行诉讼?法官改定子女监护权判断要件为何?一、 按家事事件法第104条规定:「下列亲子非讼事件,专属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无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认为适当之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关於未成年子女扶养请求、其他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酌定、改定、变更或重大事项权利行使酌定事件。二、关於变更子女姓氏事件。三、关於停止亲权事件。四、关於未成年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事件。五、关於交付子女事件。六、关於其他亲子非讼事件。未成年子女有数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辖权。第一项事件有理由时,程序费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负担。」所以小美若要提出改定子女监护权诉讼,应该向小宝的户籍地法院声请改定监护权诉讼。二、 阿凉拒绝小美探望小宝,小美除了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请求改定监护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先向法院声请暂时处分,目的系请求法官先裁定新的会面交往暂时处分,此规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条第1项:「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讼事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於本案裁定确定前,认有必要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适当之暂时处分。但关系人得处分之事项,非依其声请,不得为之。」而且声请暂时处分时,应该要清楚表明本案请求、应受暂时处分之事项及事由,还有就得处分之事项也要释明暂时处分之事由。三、 在改定监护权事件时,依民法第1055条之1规定,法院为裁判时,会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并且注意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碍他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行为等等。另外,法官会委托县市社会局或社工人员做访视报告或家事调查,主要针对夫妻双方的基本状况提出访视纪录,例如双方之职业及收入、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监护动机与监护意愿、被监护人子女之意愿、教养态度与照顾计画等等,最后,社工人员并会就访视纪录作综合判断,提出其个人之评估意见,建议由父或母监护,通常法官亦会予以尊重而采为裁定判断基础之一。四、 总结来说,法官会考量双方提出的理由及证据来判断是否有改定子女监护权的必要,也会参考访视纪录及小孩意愿而认定结果,所以小美提出愈多有利的证据愈能够打赢改定监护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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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无敌?!
遗嘱+信托=无敌?!
王家分产,十年未了。但父母死后,家族告上法庭,不只在豪门才有,你我周遭必定时有耳闻,尤其当出嫁的女儿负责照料父母临终,却被以泼出去的水为由,分不到任何遗产时,显得不公,家族风波一触即发。此时,常有人提出应尽早做遗产规划,而「信托」便是一种倡议方式。所谓「信托」,指两方成立契约,由一方,也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移转」给另一方,即为受托人,而受托人依照契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该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成立方式,基本有「契约」和「遗嘱」两种。以契约成立信托者,除了双方订约外,最高法院认为应以「财产移转」作为特别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参照);以「遗嘱」成立信托者,关键则在遗嘱有效为前提。假如遗嘱不符合法律要件而无效者,遗嘱信托就不会成立。而作成遗嘱的方式,依民法第1189条规定,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每一种方式法律都有规定其要件。以「代笔遗嘱」为例,假如某富翁预计以代笔遗嘱,将其财产在死后信托,依民法第1194条规定,须由该名富翁指定见证人三人以上,由其口述将遗产设定信托的意旨,使一名见证人笔记、宣读、讲解,并经富翁认可,记明日期及代笔人姓名后,由全体见证人及该名富翁签名,遗嘱信托始为有效。常见遗嘱信托的原因,可能考虑到遗族年纪尚轻或个性挥霍而不善理财,或因子女不孝,为照顾其遗孀,要求子女尽孝作为享受信托利益的条件等。值得思考的是,遗嘱信托会不会侵害继承人的「特留分」呢?所谓特留分,就是指被继承人必须将遗产至少保留给各继承人的一定比例。以继承人全体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而言,因信托是为全体继承人的利益而成立,最终信托关系结束后,遗产也都归於全体继承人所有,原则上不会有侵害特留分的状况,但过去曾发生因信托期间长达60年,继承人主张自己活不到那时候,无法享有遗产利益,而最高法院也认同此看法,判决信托在侵害特留分的范围内无效(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参照)。看来,遗嘱信托实非无敌,虽有避免日后分产风波的功能,但怎么作成也是一门大学问,否则衍生又是另一场风波,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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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董的个资
周董的个资
迩来,大明星周董到台中某家义大利面餐厅用餐时,遭店员以撷取店内监视器画面之方式拍照,该影像因不明原因辗转PO到了爆料公社,而周董得知后,随即在个人IG表达其不满之意,最终在店家脸书道歉后,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无独有偶,台北市某家流水泰国虾餐厅之店长,因不满消费者在脸书留言抱怨,7PUPU2地将监视器画面截图PO网,期待酸民公审,却反遭该名顾客提告违反个资法。问题来了,餐厅乃公共场所,一般人均认为无合理的隐私期待,而上述店主撷取自己店内监视器画面之行为,真的涉及违反个资法吗?可以作以下两点分析:一、 公共场所的监视器画面是个资吗?主张个资法保护之首要问题,便是认定何谓个资法保护的「个人资料」?依据个资法第2条第1款规定,凡是属於自然人的姓名、生日等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皆属该法保护之客体。回到周董案来看,倘监视器画面可以直接辨识出周董本人者,应当属於个资法所保护之个资无疑;假若周董行事真的太低调了(包太紧),而一般人都接无法直接辨别出画面内就是周董本人(我想应该是不太可能吧?!)时,依据个资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如果能藉由其他资料,比如周董官宣照片等,进行对照可确定监视器画面内是周董本人者,那么该截图也落入个资法保护范畴【法务部也采相同见解,法律字第10300511510号书函参照】。二、 店主撷取自己店内监视器画面之行为违法吗?依据个资法第5条规定,个资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第16条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资之利用,原则应於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除非有同条所列各种例外情形时,方可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例外情形,比如法律明文、增进公益、学术研究,或当事人同意等。同样回到周董案,依店家脸书道歉文来看,撷取间器画面的目的是这位自觉很瞎的店员为了一个「作纪念」的心愿,很显然与该店家设置监视器之目有所落差,当然撷取周董的监视器画面也不可能事先经周董同意(不然周董怎么会生77呢?!),更不可能是为了学术研究等例外情形,简言之,这位很瞎店员已经违反个资法了。假如周董认真追究起来,这位自觉很瞎的店员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恐怕也面临个资法第41条的刑事责任。还好我们周董大人有大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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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民老婆」变成「国民前妻」时
当「国民老婆」变成「国民前妻」时
5/19大概是世界上最多人同时心碎的一天,网上限时动态哀嚎遍野,因为「国民老婆」正式成为「国民前妻」了!还好结依与星野源尚有点良心,不是5/20官宣,否则「520」将变成「世界失恋日」,是多么地讽刺!而正当股民在庆幸日股未受到过多影响时,与此同时,更多人系在发动「念力」,意图破坏国民前妻的新婚燕尔…。这里,律师不得不提醒一番,若能透过「念力」拯救结依,您将成为伟大的功臣,历史青册为您留一笔。但切莫身体力行,化身小王、小三,以实际行动破坏他人婚姻,否则您将在司法院的「裁判书查询」网站上,名垂千史。在台湾,虽「通奸罪」因大法官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许多尚在侦查或审理中的通奸案件,因犯罪后法律被宣告违宪失效,而无法继续办理下去,检察官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4款为不起诉处分、法官则应依同法第302条第4款为免诉之判决;而那些已在监执行的受刑人,也在当日释放,让他们恢复自由。然而,不代表「婚姻制度」及配偶的「身分权」不受台湾法律之保护。首先,自大法官释字第552号解释以来,肯定「婚姻」乃宪法上的「制度性保障」;即便婚姻及其内涵的宪法要求为何,或有争议,但婚姻自由及配偶的身分权肯定为法律上所承认之权利,我国民法对於配偶身分权即有诸多条文予以保障,比如第1001条之「夫妻同居义务」、第195条「侵害配偶权之损害赔偿」。因此,纵使「通奸除罪化」,对於配偶身分之保障,婚姻忠贞义务之维持,仍可藉由「民法」加以实现。或谓通奸去刑事责任,显然降低外遇之成本,其实不然,迩来亦不乏因配偶之一方外遇而诉请离婚,请求高额赡养费或精神慰抚金之案件,惟是否为通见,仍待实务的发展与累积。对於某些外遇惯犯而言,金钱的损失、公诸於众的道歉启事,或许才痛彻心扉之惩罚。事实上,那些因为大法官作成释字第791号解释而去外遇之人,其实内心早已春心荡漾,所以归根结柢,婚姻制度本非天性使然,其维持端赖夫妻是否有心,法律从来不是重点!!实务见解补充:一、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其目的,且夫妻应互守诚实,无论夫妻间情感是否和谐,在未结束婚姻关系之前,任一方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并不因此而有差别。是一方配偶之不诚实行为,如有违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此项基於身分关系而生之配偶权,自属依法应受保护之权利。司法院释字第791号解释虽宣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及相奸罪等规定违宪,然仅系认为以刑罚手段维护婚姻制度或个别婚姻关系等目的之手段适合性较低,得以实现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损害显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维护之利益而有违比例原则之故,并非认定上述价值已不受法律之保障。因此,倘若配偶任一方与他人间存有逾越结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谊以外情感交往之独占权益程度,已达破坏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赖基础程度,亦足以构成侵害配偶权利之侵权行为。二、 791许宗力大法官协同意见书在我国的社会文化脉络下,即使在性别平等日益受到重视的今日,对婚外性行为管制与处罚仍带有浓厚性别意涵,同时对於男女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价值判断存在双重标准:同样是参与婚外性行为,女性通奸者遭到社会斥为淫娃荡妇,而男性通奸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女性永远背负著贞节牌坊,要从一而终,通奸根本十恶不赦,没浸猪笼就算了,还敢奢望得到原谅;而男性脚踏两条船,不仅容易获得原谅,甚至为世人所暗自钦羡。更甚者,男性作为通奸人,本是婚外性行为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在系争规定二适用结果下,因为被害配偶或基於经济因素或子女利益、家庭和谐等考量而撤回对通奸配偶之告诉,其撤回告诉效力不及於相奸人,而摇身一变成为国家处罚女性相奸人不可或缺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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