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担任国民法官的六种情况
依国民法官法第13、14、15条所述,统括为六种不适任情形,若符合下列六种情况中的其中一项,则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
1. 自身因素:涉刑案未满一定期间,或被褫夺公权者。
2. 身心因素:因心智状态不能或较难与他人沟通,而受到法院监护或辅助宣告。
3. 教育门槛:未完成国民教育者。
4. 案件有关:与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关系者。
5. 不能公平:有事证难以公平审判的人等。
6. 职业因素:具有法政军警等特殊职业背景的人等。
(参司法院官网)

▼被选上国民法官,不去开庭会有甚么后果?
按国民法官法第99条及101条规定,若国民法官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罚3万元以下之罚锾。

▼可以拒绝担任国民法官吗?
原则上符合担任资格,是无法任意拒绝担任的,但若是符合国民法官法第16条所列情况,可向法院表示拒绝担任国民法官。
国民法官法16条:
一、年满七十岁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学校之教师。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学校之在校学生。
四、有重大疾病、伤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五、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有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护、养育亲属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七、因重大灾害生活所仰赖之基础受显著破坏,有处理为生活重建事务之必要时。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九、曾任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未满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为候选国民法官经通知到庭未满一年。


▼国民法官会参与何种类型案件的审判?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之案件以外之
1.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之罪
(国民法官法第5条)

▼被选为国民法官要去开庭,可向公司请公假
依国民法官法第39条,国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间,所属学校、职场应给予公假;并劳工请假规则第8条规定,劳工依法令规定应给予公假者,工资照给。并且法院还会按国民法官们的到庭日数支付日旅费喔!(国民法官法第11条)
▼国民法官职权义务
按国民法官法第9条规定,国民法官职权义务如下:
1.国民法官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2.国民法官应依法公平诚实执行职务,不得为有害司法公正信誉之行为。
3.国民法官不得泄漏评议秘密及其他职务上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