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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三级警戒,八大违规营业之处罚依据为何?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71.html 无视三级警戒,八大违规营业之处罚依据为何? 无视三级警戒,八大违规营业之处罚依据为何? 今日(5/26)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强化 #三级警戒 之五大措施当中,其一「经公告应关闭之 #休闲娱乐场所,将严查 #不得营业;查获违法营业者,对业者、现场执业人员、消费及聚会者,依法分别 #裁罚。」在此之前,疫情严重之双北市早早地宣布境内 #八大行业 均 #暂停营业 ,可谓  #超前部属 ,而对於违规业者,各地方政府也纷纷祭出罚锾处分,并勒令停业。对於此类裁罚处分,法律上有一值得讨论之处,亦即「 #处罚依据」为何?从相关新闻报导可发现,各地方政府之裁罚依据似有不同,比如 #新北市政府体育处 便表示「中央明订高尔夫球场属须关闭场所,不仅可对业者依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第37条第1项第2款、同法第6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6万元至30万元罚锾,前往消费的民众,也可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处3千元以上1.5万元罚锾。」(详参 #自由时报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47510 ),而嘉义县(详参 #雅虎新闻 https://tw.news.yahoo.com/%E6%87%89%E5%81%9C%E6%A5%AD%E6%9C%AA%E5%81%9C%E6%A5%AD-%E5%98%89%E7%B8%A3%E4%BC%91%E9%96%92%E5%A8%9B%E6%A8%82%E5%A0%B4%E6%89%80%E9%87%8D%E7%BD%B030%E8%90%AC-091800689.html )、台南市(详参 #中央通讯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105190140.aspx )等地方亦采相同处罚依据,对於违规营业之业者,最高皆可裁处新台币(下同)30万元【事实上,该些各地方政府之处罚依据虽相同,但处罚强度却不尽相同,此则涉及「 #行政裁量 」之问题,在此不谈】。然而,相同的违规行为到了宜兰县,最高罚锾额度却变成1万5,000元(详参 #中时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516000494-260107?chdtv ),可推知其处罚依据为本法第70条第1项第3款,而行为态样为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何以如此断定呢?其实不难,只要搜寻本法相同罚锾级距的条文,便可得出】。综此以观,各地方政府显然各有见地。然而,到底哪一个处罚依据才属正确呢?且让我们从本法相关规定来看,首先,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管制特定场所之出入及容纳人数」,其重点在管制「出入」与「数量」,因此,倘某业者在其场所符合「人不进入」、「容纳0人」之前提下继续营业者,此时该业者不可认为违反本款规定,机关不得对其「营业」行为作出处罚,比如娃娃机业者将实体店铺改为线上虚拟娃娃机【类似打电动】,搭配娃娃宅配服务;又比如各大 #阿公店 #制服店 改为线上VR互动之营业方式,便不违反该款规定。再者,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今日指挥中心所公布之五大措施,显然该当该款所谓「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倘若从首揭措施之文义解释「不得营业」,那么方才笔者所举例,即便各大制服店、阿公店改采线上消费方式,即便少了 #人与人的连结,因为其仍有「营业」行为,此时机关似可依据该款规定祭出罚单。若问笔者认为哪一款处罚依据正确?我认为可从政策目的出发,因指挥中心五大措施之目的在减少人员群聚,避免人与人之连结,重点既在管制「人员之出入与数量」,则行为态样与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相同,以此作为裁罚似无不妥。或有认为即便管制重点在「人员之出入与数量」,既为防疫措施,当然也该当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是这样说没错,但从法条之体系而言,因第6款属於「概括条款」,当人民违规行为该当前五款规定者,应优先适用各款规定,在体系解释上,此时第6款应列后适用。且在此疫情来势汹汹之情势下,不与重罚,某些自私鬼是不会怕的,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违规业者,自可以违反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而依第67条规定重罚之。归根结柢,笔者建议尔后中央或地方,甚至各级机构学校在公布相关防疫措施时,措辞上宜更精确;且为避免中央及地方在「 #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与 #裁量权 行使纷乱之局面再次发生,中央既为统筹单位,在政令下达同时,宜可一并颁布行政程序法第159条规定之「解释性」或「裁量性」行政规则,如此不至於让防疫沦为某些政治人物作秀之手段,也不致使法秩序紊乱,人民无所归依。最后,各机关勒令业者停业之处分有无法源可依?现行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此为另一个议题,就留待下次分享。撰笔律师:林元浩律师
https://www.wu-lawyer.com.tw/ 悦成法律事务所(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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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5/26)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强化 #三级警戒 之五大措施当中,其一「经公告应关闭之 #休闲娱乐场所,将严查 #不得营业;查获违法营业者,对业者、现场执业人员、消费及聚会者,依法分别 #裁罚。」在此之前,疫情严重之双北市早早地宣布境内 #八大行业 均 #暂停营业 ,可谓  #超前部属 ,而对於违规业者,各地方政府也纷纷祭出罚锾处分,并勒令停业。对於此类裁罚处分,法律上有一值得讨论之处,亦即「 #处罚依据」为何?

从相关新闻报导可发现,各地方政府之裁罚依据似有不同,比如 #新北市政府体育处 便表示「中央明订高尔夫球场属须关闭场所,不仅可对业者依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第37条第1项第2款、同法第6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6万元至30万元罚锾,前往消费的民众,也可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处3千元以上1.5万元罚锾。」(详参 #自由时报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47510 ),而嘉义县(详参 #雅虎新闻 https://tw.news.yahoo.com/%E6%87%89%E5%81%9C%E6%A5%AD%E6%9C%AA%E5%81%9C%E6%A5%AD-%E5%98%89%E7%B8%A3%E4%BC%91%E9%96%92%E5%A8%9B%E6%A8%82%E5%A0%B4%E6%89%80%E9%87%8D%E7%BD%B030%E8%90%AC-091800689.html )、台南市(详参 #中央通讯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105190140.aspx )等地方亦采相同处罚依据,对於违规营业之业者,最高皆可裁处新台币(下同)30万元【事实上,该些各地方政府之处罚依据虽相同,但处罚强度却不尽相同,此则涉及「 #行政裁量 」之问题,在此不谈】。然而,相同的违规行为到了宜兰县,最高罚锾额度却变成15,000(详参 #中时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516000494-260107?chdtv ),可推知其处罚依据为本法第70条第1项第3款,而行为态样为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何以如此断定呢?其实不难,只要搜寻本法相同罚锾级距的条文,便可得出】。综此以观,各地方政府显然各有见地。

然而,到底哪一个处罚依据才属正确呢?且让我们从本法相关规定来看,首先,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管制特定场所之出入及容纳人数」,其重点在管制「出入」与「数量」,因此,倘某业者在其场所符合「人不进入」、「容纳0人」之前提下继续营业者,此时该业者不可认为违反本款规定,机关不得对其「营业」行为作出处罚,比如娃娃机业者将实体店铺改为线上虚拟娃娃机【类似打电动】,搭配娃娃宅配服务;又比如各大 #阿公店 #制服店 改为线上VR互动之营业方式,便不违反该款规定。

再者,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今日指挥中心所公布之五大措施,显然该当该款所谓「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倘若从首揭措施之文义解释「不得营业」,那么方才笔者所举例,即便各大制服店、阿公店改采线上消费方式,即便少了 #人与人的连结,因为其仍有「营业」行为,此时机关似可依据该款规定祭出罚单。

若问笔者认为哪一款处罚依据正确?我认为可从政策目的出发,因指挥中心五大措施之目的在减少人员群聚,避免人与人之连结,重点既在管制「人员之出入与数量」,则行为态样与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相同,以此作为裁罚似无不妥。或有认为即便管制重点在「人员之出入与数量」,既为防疫措施,当然也该当本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是这样说没错,但从法条之体系而言,因第6款属於「概括条款」,当人民违规行为该当前五款规定者,应优先适用各款规定,在体系解释上,此时第6款应列后适用。且在此疫情来势汹汹之情势下,不与重罚,某些自私鬼是不会怕的,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违规业者,自可以违反本法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而依第67条规定重罚之。

归根结柢,笔者建议尔后中央或地方,甚至各级机构学校在公布相关防疫措施时,措辞上宜更精确;且为避免中央及地方在「 #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与 #裁量权 行使纷乱之局面再次发生,中央既为统筹单位,在政令下达同时,宜可一并颁布行政程序法第159条规定之「解释性」或「裁量性」行政规则,如此不至於让防疫沦为某些政治人物作秀之手段,也不致使法秩序紊乱,人民无所归依。

最后,各机关勒令业者停业之处分有无法源可依?现行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此为另一个议题,就留待下次分享。

撰笔律师:林元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