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长期延迟和积欠员工薪水,导致员工B生活陷入困境,员工向公司请求按月给付薪资、积欠薪资及迟延利息,老板总以公司将来会赚钱、公司愈来愈有规模等具前瞻性之说词,激发员工的道德感而相挺公司,并以「钱一进来,会马上处理」的说词安抚员工,然而却一再跳票,员工该如何主张权利?公司未如期给薪导致员工生计困难,身心压力大,感到焦虑无助,可以诉求精神赔偿吗?是否可以控告公司负责人呢?
解析
(一)员工B得主张之法律依据及请求管道
1. 按劳基法第27条规定,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雇主仍不发薪则可依劳基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罚(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工作时间之命令,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2. 员工B可依下列程序或管道寻求协助:
①. 保存每月薪资明细表,作为日后举证之用。
②. 依法循内部申诉管道向雇主要求给付薪资。
③. 如雇主仍不愿给付薪资,可向劳工局请求劳资争议协处(包括申请协调和调解)。
④. 向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发函令雇主限期给付薪资。
⑤. 如雇主仍未给付薪资,可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实施劳动检查。
⑥. 如雇主仍未给付薪资,可依劳动基准法第 14 条第 5 款(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及第 6 款(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规定,以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报酬及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为由,寄发存证信函向雇主表达终止劳动契约之意思并主张准用同法第 17 条(旧制)规定或劳工退休金条例第 12 条(新制)规定,要求雇主给付资遣费;惟依第 6 款终止劳动契约,需於知悉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为之。
⑦. 如遇雇主有关厂、歇业、迁厂、休业及停工等事实,可向劳工局请求进行事业单位歇业事实认定,如查证属实,可向劳工保险局等主管机关申请积欠工资垫偿给付。
⑧. 迳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雇主给付薪资。建议同时向法院请求支付命令,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二)除了积欠薪资外,员工B是否得请求公司给付迟延利息?迟延利
息之主张有何限制呢?
1. 除了请求给付积欠薪资外,当然可以请求迟延利息(最高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计算公式就是本金乘以利率乘以日数。
2. 另外,依民法第126条规定:「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不行使而消灭。」及民法第323条规定:「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条之规定抵充债务者亦同。」还款必须先还迟延利息,再来才是还薪资,而且若所积欠之薪资已清偿,利息部分也会因主债权消灭而无法请求,须注意薪资及利息请求时效仅有5年。
(三)员工因公司未给薪造成身心重大焦虑无助,得否请求慰抚金?
依民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精神慰抚金请求必须有侵权行为,若公司未如期给薪之行为构成侵害员工身体、健康等法益,则可请求慰抚金,实务上曾有因不当解雇造成员工精神崩溃而法院准请求慰抚金之情形。
(四)若要控告公司负责人,有什么法律依据?
1. 民事程序:员工告公司请求给付薪资,若公司倒闭或无资力给付,会由公司负责人名下财产来清偿及强制执行。
2. 刑事程序:若负责人依契约约定有为员工处理事务之义务而违反,且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损害员工若财产或利益,则有可能构成背信罪。
(五)结论:
若员工遇到公司积欠薪资,不论有无签立书面合约,应徵时说好的工作内容、条件、福利、薪资给付方式…等,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是不能任意变更的。尤其薪资属劳基法工资范畴之工作报酬,法律规范雇主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若有违背法律规定之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无效。又公司若恶意不协商解决积欠薪资问题,员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发函命令雇主限期给付薪资及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实施劳动检查来保障己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