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美与阿凉结婚2年后生下可爱的小宝,后来小美与阿凉因故离婚,法官裁判小宝的监护权给阿凉,并裁定小美与小宝的会面交往权。然而,阿凉未履行法院之会面交往裁定,拒绝小美探望小宝,小美该如何是好?是否可以重新向法院声请改定子女监护权?争取小孩的诉讼会在何地进行?是在父亲还是母亲还是小孩的户籍地法院进行诉讼?法官改定子女监护权判断要件为何?
一、 按家事事件法第104条规定:「下列亲子非讼事件,专属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无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认为适当之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关於未成年子女扶养请求、其他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酌定、改定、变更或重大事项权利行使酌定事件。二、关於变更子女姓氏事件。三、关於停止亲权事件。四、关於未成年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事件。五、关於交付子女事件。六、关於其他亲子非讼事件。未成年子女有数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辖权。第一项事件有理由时,程序费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负担。」所以小美若要提出改定子女监护权诉讼,应该向小宝的户籍地法院声请改定监护权诉讼。
二、 阿凉拒绝小美探望小宝,小美除了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请求改定监护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先向法院声请暂时处分,目的系请求法官先裁定新的会面交往暂时处分,此规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条第1项:「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讼事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於本案裁定确定前,认有必要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适当之暂时处分。但关系人得处分之事项,非依其声请,不得为之。」而且声请暂时处分时,应该要清楚表明本案请求、应受暂时处分之事项及事由,还有就得处分之事项也要释明暂时处分之事由。
三、 在改定监护权事件时,依民法第1055条之1规定,法院为裁判时,会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并且注意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碍他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行为等等。另外,法官会委托县市社会局或社工人员做访视报告或家事调查,主要针对夫妻双方的基本状况提出访视纪录,例如双方之职业及收入、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监护动机与监护意愿、被监护人子女之意愿、教养态度与照顾计画等等,最后,社工人员并会就访视纪录作综合判断,提出其个人之评估意见,建议由父或母监护,通常法官亦会予以尊重而采为裁定判断基础之一。
四、 总结来说,法官会考量双方提出的理由及证据来判断是否有改定子女监护权的必要,也会参考访视纪录及小孩意愿而认定结果,所以小美提出愈多有利的证据愈能够打赢改定监护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