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六種情況
依國民法官法第13、14、15條所述,統括為六種不適任情形,若符合下列六種情況中的其中一項,則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1. 自身因素: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
2. 身心因素: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3. 教育門檻: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4. 案件有關: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 不能公平: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
6. 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參司法院官網)

▼被選上國民法官,不去開庭會有甚麼後果?
按國民法官法第99條及101條規定,若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缺席,可罰3萬元以下之罰鍰。

▼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原則上符合擔任資格,是無法任意拒絕擔任的,但若是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6條所列情況,可向法院表示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16條: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國民法官會參與何種類型案件的審判?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以外之
1.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
(國民法官法第5條)

▼被選為國民法官要去開庭,可向公司請公假
依國民法官法第39條,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所屬學校、職場應給予公假;並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並且法院還會按國民法官們的到庭日數支付日旅費喔!(國民法官法第11條)
▼國民法官職權義務
按國民法官法第9條規定,國民法官職權義務如下:
1.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2.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3.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