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团队介绍 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及履约争议 15 政府采购及履约争议 政府采购过程中,若厂商对於招标、审标或决标有争议时,得依法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如不服异议处理结果,或迟未获招标机关回应者,厂商可向管辖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委员会作成之审议判断,如同诉愿决定,若有不服者,可再提起行政诉讼以为救济。在决标后履约过程所生之争议,则属於民事纠纷,除提出民事诉讼外,厂商或机关可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提付仲裁,透过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寻求共识并化解纷争。 149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