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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团队介绍 成功案例 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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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

承办律师:林淑琴律师
• 案件类别
刑事
• 案件地区
台中

  • 案件事由

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

  • 案件经过与结果

告诉人提告主张被告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诈欺取财之犯意,於脸书社群网站之社团,刊登贩卖00牌耳机之讯息,致告诉人上网浏览后陷於错误,进而向被告下单购买,并交付价金。嗣发现系争商品与正品不符,始知悉为仿冒商标商品,而认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条之41项第3款之以网际网路对公众散布而犯诈欺取财罪嫌。

被告辩护人主张:系争商品系被告自跳蚤市场购入,被告并不知悉是否为假货,后来并将货款退还予告诉人,并无诈欺之故意,亦为造成告诉人财产之损失。检察官最终以告诉人无法提供系争商品为仿冒商标商品之鉴定证明书,且被告已退还货款,是本件无证据证明系争商品为仿冒品,况一般民众未必具有鉴定商品真伪之能力,则被告将购入之系争商品上网转售,於无积极证据证明系争商品为仿冒品及被告对此知悉之情形下,自难认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主观意图或施用诈术之行为,进而为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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