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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68.html 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小美與阿涼結婚2年後生下可愛的小寶,後來小美與阿涼因故離婚,法官裁判小寶的監護權給阿涼,並裁定小美與小寶的會面交往權。然而,阿涼未履行法院之會面交往裁定,拒絕小美探望小寶,小美該如何是好?是否可以重新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爭取小孩的訴訟會在何地進行?是在父親還是母親還是小孩的戶籍地法院進行訴訟?法官改定子女監護權判斷要件為何?一、    按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所以小美若要提出改定子女監護權訴訟,應該向小寶的戶籍地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訴訟。二、    阿涼拒絕小美探望小寶,小美除了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請求改定監護權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還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目的係請求法官先裁定新的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此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而且聲請暫時處分時,應該要清楚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事由,還有就得處分之事項也要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三、    在改定監護權事件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且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等等。另外,法官會委託縣市社會局或社工人員做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主要針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例如雙方之職業及收入、健康狀況、生活狀況、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被監護人子女之意願、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等等,最後,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通常法官亦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四、    總結來說,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來判斷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訪視紀錄及小孩意願而認定結果,所以小美提出愈多有利的證據愈能夠打贏改定監護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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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與阿涼結婚2年後生下可愛的小寶,後來小美與阿涼因故離婚,法官裁判小寶的監護權給阿涼,並裁定小美與小寶的會面交往權。然而,阿涼未履行法院之會面交往裁定,拒絕小美探望小寶,小美該如何是好?是否可以重新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爭取小孩的訴訟會在何地進行?是在父親還是母親還是小孩的戶籍地法院進行訴訟?法官改定子女監護權判斷要件為何?

一、    按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所以小美若要提出改定子女監護權訴訟,應該向小寶的戶籍地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訴訟。

二、    阿涼拒絕小美探望小寶,小美除了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請求改定監護權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還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目的係請求法官先裁定新的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此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而且聲請暫時處分時,應該要清楚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事由,還有就得處分之事項也要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三、    在改定監護權事件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且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等等。另外,法官會委託縣市社會局或社工人員做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主要針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例如雙方之職業及收入、健康狀況、生活狀況、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被監護人子女之意願、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等等,最後,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通常法官亦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

四、    總結來說,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來判斷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訪視紀錄及小孩意願而認定結果,所以小美提出愈多有利的證據愈能夠打贏改定監護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