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
承辦律師:林淑琴律師
• 案件類別
刑事
• 案件地區
台中
- 案件事由
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
- 案件經過與結果
告訴人提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於臉書社群網站之社團,刊登販賣00牌耳機之訊息,致告訴人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進而向被告下單購買,並交付價金。嗣發現系爭商品與正品不符,始知悉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辯護人主張:系爭商品係被告自跳蚤市場購入,被告並不知悉是否為假貨,後來並將貨款退還予告訴人,並無詐欺之故意,亦為造成告訴人財產之損失。檢察官最終以告訴人無法提供系爭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之鑑定證明書,且被告已退還貨款,是本件無證據證明系爭商品為仿冒品,況一般民眾未必具有鑑定商品真偽之能力,則被告將購入之系爭商品上網轉售,於無積極證據證明系爭商品為仿冒品及被告對此知悉之情形下,自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或施用詐術之行為,進而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