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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无敌?!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67.html 遗嘱+信托=无敌?! 遗嘱+信托=无敌?! 王家分产,十年未了。但父母死后,家族告上法庭,不只在豪门才有,你我周遭必定时有耳闻,尤其当出嫁的女儿负责照料父母临终,却被以泼出去的水为由,分不到任何遗产时,显得不公,家族风波一触即发。此时,常有人提出应尽早做遗产规划,而「信托」便是一种倡议方式。所谓「信托」,指两方成立契约,由一方,也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移转」给另一方,即为受托人,而受托人依照契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该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成立方式,基本有「契约」和「遗嘱」两种。以契约成立信托者,除了双方订约外,最高法院认为应以「财产移转」作为特别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参照);以「遗嘱」成立信托者,关键则在遗嘱有效为前提。假如遗嘱不符合法律要件而无效者,遗嘱信托就不会成立。而作成遗嘱的方式,依民法第1189条规定,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每一种方式法律都有规定其要件。以「代笔遗嘱」为例,假如某富翁预计以代笔遗嘱,将其财产在死后信托,依民法第1194条规定,须由该名富翁指定见证人三人以上,由其口述将遗产设定信托的意旨,使一名见证人笔记、宣读、讲解,并经富翁认可,记明日期及代笔人姓名后,由全体见证人及该名富翁签名,遗嘱信托始为有效。常见遗嘱信托的原因,可能考虑到遗族年纪尚轻或个性挥霍而不善理财,或因子女不孝,为照顾其遗孀,要求子女尽孝作为享受信托利益的条件等。值得思考的是,遗嘱信托会不会侵害继承人的「特留分」呢?所谓特留分,就是指被继承人必须将遗产至少保留给各继承人的一定比例。以继承人全体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而言,因信托是为全体继承人的利益而成立,最终信托关系结束后,遗产也都归於全体继承人所有,原则上不会有侵害特留分的状况,但过去曾发生因信托期间长达60年,继承人主张自己活不到那时候,无法享有遗产利益,而最高法院也认同此看法,判决信托在侵害特留分的范围内无效(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参照)。看来,遗嘱信托实非无敌,虽有避免日后分产风波的功能,但怎么作成也是一门大学问,否则衍生又是另一场风波,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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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分产,十年未了。但父母死后,家族告上法庭,不只在豪门才有,你我周遭必定时有耳闻,尤其当出嫁的女儿负责照料父母临终,却被以泼出去的水为由,分不到任何遗产时,显得不公,家族风波一触即发。此时,常有人提出应尽早做遗产规划,而「信托」便是一种倡议方式。

所谓「信托」,指两方成立契约,由一方,也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移转」给另一方,即为受托人,而受托人依照契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该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成立方式,基本有「契约」和「遗嘱」两种。以契约成立信托者,除了双方订约外,最高法院认为应以「财产移转」作为特别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参照);以「遗嘱」成立信托者,关键则在遗嘱有效为前提。假如遗嘱不符合法律要件而无效者,遗嘱信托就不会成立。

而作成遗嘱的方式,依民法第1189条规定,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每一种方式法律都有规定其要件。以「代笔遗嘱」为例,假如某富翁预计以代笔遗嘱,将其财产在死后信托,依民法第1194条规定,须由该名富翁指定见证人三人以上,由其口述将遗产设定信托的意旨,使一名见证人笔记、宣读、讲解,并经富翁认可,记明日期及代笔人姓名后,由全体见证人及该名富翁签名,遗嘱信托始为有效。

常见遗嘱信托的原因,可能考虑到遗族年纪尚轻或个性挥霍而不善理财,或因子女不孝,为照顾其遗孀,要求子女尽孝作为享受信托利益的条件等。值得思考的是,遗嘱信托会不会侵害继承人的「特留分」呢?所谓特留分,就是指被继承人必须将遗产至少保留给各继承人的一定比例。以继承人全体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而言,因信托是为全体继承人的利益而成立,最终信托关系结束后,遗产也都归於全体继承人所有,原则上不会有侵害特留分的状况,但过去曾发生因信托期间长达60年,继承人主张自己活不到那时候,无法享有遗产利益,而最高法院也认同此看法,判决信托在侵害特留分的范围内无效(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参照)。看来,遗嘱信托实非无敌,虽有避免日后分产风波的功能,但怎么作成也是一门大学问,否则衍生又是另一场风波,不可不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