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网址: 郭台铭缺BNT疫苗原厂授权书 台积电前高层一招解套 | ETtoday生活新闻 | ETtoday新闻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5/1999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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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ETTODAY
「台积电人资前副总经理李瑞华表示,与其要求原厂授权书,不如政府可以主动给「有条件授权书」,捐赠者就能以此去签约,这在全球商务活动都是经常发生的「#背对背(Back to Back)」有条件商务合约。」
报导中提到 #护国神山#台积电 前副总建议政府提供「#有条件授权书」让 #郭董 代表去协商之方法,法律上概念叫做「#行政委托」或「#私人受托行使公权力」,意指行政机关将其法律所赋予权限之「一部份」委托与人民或民间团体,此时该被授权之人民或民间团体将立於行政机关之角色,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可以作成行政处分,当其有违法侵害百姓权利时,也会有国家赔偿之问题,属於一种「#权限移转」,规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6条。
「行政委托」在我国政府广泛被运用,大至「#陆委会」代表国家与中国进行两岸事务协商;小至「#汽车修配厂」代表交通部进行汽车定期检验等,皆属之。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欲将其法定权限移转由私人代表行使,必须注意以下重点:
仅可为「一部分」的权限移转:这是显然易懂地,倘若可以为「全部」移转,那我们还要政府何用呢?
要有「特定法律或法规命令」作为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6条本身不可作为法律依据,必须另有特别法律或法规命令之授权,行政机关始可为之。对此,实务上部分机关在公告上的「法律依据栏位」仅载明行政程序法第16条,实属错误作法。
必须完成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之程序。
於郭董采买一案,经笔者极度「粗」步浏览「#药事法」,有关权限移转之规定仅有第41、104-3、104-4【此为笔者粗略浏览,可能有所遗漏】,关於本案情形似无相关依据。惟按照法务部函释,权限移转之「法规」依据,位阶仅要求至「#法规命令」层级,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机关尽快在现有法规中寻找依据,甚或直接创造依据,让郭董,及各界有心人士,能尽展个人心意。
行政委托也是「#公私协力」之具体展现,在疫情环伺,全球皆在 #疫苗 短缺之时,若能透过民间力量,公私协力,当能补足政府效能不足之处。对於政府、医护以及所有愿意出钱出力之人,吾人当抱持感恩之心,甚至戴好 #口罩、减少出入公共场所之你我,都是在为防疫尽心。至於那些送丧花、酸言酸语、散布 #假消息,除了赚取声量?实则无济於事!!
当然,郭董买BNT原厂疫苗绝对不仅有权限移转这么单纯的问题,期间还涉及紧急授权、药商免责,甚至国家主权之问题,代志不是笔者说的这么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