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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罚后还会有N个N号房吗(一)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88.html 加重刑罚后还会有N个N号房吗(一) 加重刑罚后还会有N个N号房吗(一) N号房事件(韩语:n번방사건/n番房事件),又称「博士房」(韩语:박사방)事件,是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间发生在南韩的性剥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时通讯软体Telegram上建立多个聊天室,将对女性进行性威胁得来的资料、相片、影片等发布在聊天室中,甚至进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体上刻字、食粪饮尿、将虫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亲属,部分受害者亦於线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对性侵行为进行录影上传乃至直播(引用自维基百科)。   有鉴於南韩发生上述骇人听闻的N号房事件,我国立委认为现在当前因网路盛行、社交及讯息软体等科技传播产品多元下,多有性侵过程遭行为人窃录甚至传播的情况,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提案於我国刑法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第1项增列新的加重事由,以就如韩国N号房事件中以窃录如录音、照相、录影、直播等方式犯强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据判以刑罚加重处分。   最后於民国110年6月9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9款:「犯前条(强制性交罪)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之行为。」   要了解这次增修的N号房条款对我国刑法造成的影响,要先了解我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法条结构,我国常见性侵犯罪简单分成以下几类: 发生性交(猥亵)行为时   ↓ 被害人意识→不清楚→乘机性交罪(如捡尸)   ↓ 清楚,被害人→不愿意→强制性交罪(一般观念的强奸)   ↓ 愿意,但被害人是因权势关系而勉强同意→权势性交罪(如教练以出赛机会威胁学生与其性交)   ↓ 不是,但被害人未满法定年龄→与未成年人性交罪   ↓ 原则不涉及性侵犯罪   而本次修正的刑法第222条,属於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犯了强制性交罪的人,另外有再多犯第222条所列举的这些行为,才可以用这条加重处罚。   回归本次立法院增加N号房条款的目的,在於性侵事件中犯罪行为人如用录音、照相、录影、直播等方式纪录甚至传播性侵过程,恐对被害人精神上致生更大的创伤,但在性侵害,并非只有强制性交罪一种犯罪型态,无论是乘机性交、权势性交的被害人,甚至合意性交的未成年人,其性侵害过程都有可能被拍摄、散布,而且比起强制性交的被害人,反而可能更容易被行为人摆布。 但这此只修改刑法第222条,只有强制性交罪才有机会用这条加重处罚,反而忽略在其他性侵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面临相同(甚至机率更高)被拍摄、散布的风险,不过这也可能是立法者另有考量而做的决定。撰写人:林逸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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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事件(韩语:n번방사건/n番房事件),又称「博士房」(韩语:박사방)事件,是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3月间发生在南韩的性剥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时通讯软体Telegram上建立多个聊天室,将对女性进行性威胁得来的资料、相片、影片等发布在聊天室中,甚至进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体上刻字、食粪饮尿、将虫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亲属,部分受害者亦於线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对性侵行为进行录影上传乃至直播(引用自维基百科)

  有鉴於南韩发生上述骇人听闻的N号房事件,我国立委认为现在当前因网路盛行、社交及讯息软体等科技传播产品多元下,多有性侵过程遭行为人窃录甚至传播的情况,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提案於我国刑法第222(加重强制性交罪)1项增列新的加重事由,以就如韩国N号房事件中以窃录如录音、照相、录影、直播等方式犯强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据判以刑罚加重处分。

  最后於民国11069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9款:「犯前条(强制性交罪)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之行为。」

  要了解这次增修的N号房条款对我国刑法造成的影响,要先了解我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法条结构,我国常见性侵犯罪简单分成以下几类:

发生性交(猥亵)行为时

  ↓

被害人意识→不清楚→乘机性交罪(如捡尸)

  ↓

清楚,被害人→不愿意→强制性交罪(一般观念的强奸)

  ↓

愿意,但被害人是因权势关系而勉强同意→权势性交罪(如教练以出赛机会威胁学生与其性交)

  ↓

不是,但被害人未满法定年龄→与未成年人性交罪

  ↓

原则不涉及性侵犯罪

  而本次修正的刑法第222条,属於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犯了强制性交罪的人,另外有再多犯第222条所列举的这些行为,才可以用这条加重处罚。

  回归本次立法院增加N号房条款的目的,在於性侵事件中犯罪行为人如用录音、照相、录影、直播等方式纪录甚至传播性侵过程,恐对被害人精神上致生更大的创伤,但在性侵害,并非只有强制性交罪一种犯罪型态,无论是乘机性交、权势性交的被害人,甚至合意性交的未成年人,其性侵害过程都有可能被拍摄、散布,而且比起强制性交的被害人,反而可能更容易被行为人摆布。

但这此只修改刑法第222条,只有强制性交罪才有机会用这条加重处罚,反而忽略在其他性侵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面临相同(甚至机率更高)被拍摄、散布的风险,不过这也可能是立法者另有考量而做的决定。

撰写人:林逸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