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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董的個資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66.html 周董的個資 周董的個資 邇來,大明星周董到台中某家義大利麵餐廳用餐時,遭店員以擷取店內監視器畫面之方式拍照,該影像因不明原因輾轉PO到了爆料公社,而周董得知後,隨即在個人IG表達其不滿之意,最終在店家臉書道歉後,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無獨有偶,台北市某家流水泰國蝦餐廳之店長,因不滿消費者在臉書留言抱怨,7PUPU2地將監視器畫面截圖PO網,期待酸民公審,卻反遭該名顧客提告違反個資法。問題來了,餐廳乃公共場所,一般人均認為無合理的隱私期待,而上述店主擷取自己店內監視器畫面之行為,真的涉及違反個資法嗎?可以作以下兩點分析:一、    公共場所的監視器畫面是個資嗎?主張個資法保護之首要問題,便是認定何謂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凡是屬於自然人的姓名、生日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皆屬該法保護之客體。回到周董案來看,倘監視器畫面可以直接辨識出周董本人者,應當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個資無疑;假若周董行事真的太低調了(包太緊),而一般人都接無法直接辨別出畫面內就是周董本人(我想應該是不太可能吧?!)時,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如果能藉由其他資料,比如周董官宣照片等,進行對照可確定監視器畫面內是周董本人者,那麼該截圖也落入個資法保護範疇【法務部也採相同見解,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書函參照】。二、    店主擷取自己店內監視器畫面之行為違法嗎?依據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資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16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資之利用,原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同條所列各種例外情形時,方可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例外情形,比如法律明文、增進公益、學術研究,或當事人同意等。同樣回到周董案,依店家臉書道歉文來看,擷取間器畫面的目的是這位自覺很瞎的店員為了一個「作紀念」的心願,很顯然與該店家設置監視器之目有所落差,當然擷取周董的監視器畫面也不可能事先經周董同意(不然周董怎麼會生77呢?!),更不可能是為了學術研究等例外情形,簡言之,這位很瞎店員已經違反個資法了。假如周董認真追究起來,這位自覺很瞎的店員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恐怕也面臨個資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還好我們周董大人有大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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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大明星周董到台中某家義大利麵餐廳用餐時,遭店員以擷取店內監視器畫面之方式拍照,該影像因不明原因輾轉PO到了爆料公社,而周董得知後,隨即在個人IG表達其不滿之意,最終在店家臉書道歉後,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無獨有偶,台北市某家流水泰國蝦餐廳之店長,因不滿消費者在臉書留言抱怨,7PUPU2地將監視器畫面截圖PO網,期待酸民公審,卻反遭該名顧客提告違反個資法。
問題來了,餐廳乃公共場所,一般人均認為無合理的隱私期待,而上述店主擷取自己店內監視器畫面之行為,真的涉及違反個資法嗎?可以作以下兩點分析:

一、    公共場所的監視器畫面是個資嗎?
主張個資法保護之首要問題,便是認定何謂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凡是屬於自然人的姓名、生日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皆屬該法保護之客體。
回到周董案來看,倘監視器畫面可以直接辨識出周董本人者,應當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個資無疑;假若周董行事真的太低調了(包太緊),而一般人都接無法直接辨別出畫面內就是周董本人(我想應該是不太可能吧?!)時,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如果能藉由其他資料,比如周董官宣照片等,進行對照可確定監視器畫面內是周董本人者,那麼該截圖也落入個資法保護範疇【法務部也採相同見解,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書函參照】。

二、    店主擷取自己店內監視器畫面之行為違法嗎?
依據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資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16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資之利用,原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同條所列各種例外情形時,方可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例外情形,比如法律明文、增進公益、學術研究,或當事人同意等。
同樣回到周董案,依店家臉書道歉文來看,擷取間器畫面的目的是這位自覺很瞎的店員為了一個「作紀念」的心願,很顯然與該店家設置監視器之目有所落差,當然擷取周董的監視器畫面也不可能事先經周董同意(不然周董怎麼會生77呢?!),更不可能是為了學術研究等例外情形,簡言之,這位很瞎店員已經違反個資法了。假如周董認真追究起來,這位自覺很瞎的店員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恐怕也面臨個資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還好我們周董大人有大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