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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中與郭董聯手取得BNT原廠疫苗之可行性?-淺談行政委託之概念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72.html 阿中與郭董聯手取得BNT原廠疫苗之可行性?-淺談行政委託之概念 阿中與郭董聯手取得BNT原廠疫苗之可行性?-淺談行政委託之概念 原文網址: 郭台銘缺BNT疫苗原廠授權書 台積電前高層一招解套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5/1999531.htm......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Quote:#ETTODAY 「台積電人資前副總經理李瑞華表示,與其要求原廠授權書,不如政府可以主動給「有條件授權書」,捐贈者就能以此去簽約,這在全球商務活動都是經常發生的「#背對背(Back to Back)」有條件商務合約。」 報導中提到 #護國神山#台積電 前副總建議政府提供「#有條件授權書」讓 #郭董 代表去協商之方法,法律上概念叫做「#行政委託」或「#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意指行政機關將其法律所賦予權限之「一部份」委託與人民或民間團體,此時該被授權之人民或民間團體將立於行政機關之角色,在授權範圍內,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可以作成行政處分,當其有違法侵害百姓權利時,也會有國家賠償之問題,屬於一種「#權限移轉」,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6條。 「行政委託」在我國政府廣泛被運用,大至「#陸委會」代表國家與中國進行兩岸事務協商;小至「#汽車修配廠」代表交通部進行汽車定期檢驗等,皆屬之。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欲將其法定權限移轉由私人代表行使,必須注意以下重點:  僅可為「一部分」的權限移轉:這是顯然易懂地,倘若可以為「全部」移轉,那我們還要政府何用呢?  要有「特定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本身不可作為法律依據,必須另有特別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授權,行政機關始可為之。對此,實務上部分機關在公告上的「法律依據欄位」僅載明行政程序法第16條,實屬錯誤作法。  必須完成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程序。 於郭董採買一案,經筆者極度「粗」步瀏覽「#藥事法」,有關權限移轉之規定僅有第41、104-3、104-4【此為筆者粗略瀏覽,可能有所遺漏】,關於本案情形似無相關依據。惟按照法務部函釋,權限移轉之「法規」依據,位階僅要求至「#法規命令」層級,因此當務之急,是政府機關儘快在現有法規中尋找依據,甚或直接創造依據,讓郭董,及各界有心人士,能盡展個人心意。 行政委託也是「#公私協力」之具體展現,在疫情環伺,全球皆在 #疫苗 短缺之時,若能透過民間力量,公私協力,當能補足政府效能不足之處。對於政府、醫護以及所有願意出錢出力之人,吾人當抱持感恩之心,甚至戴好 #口罩、減少出入公共場所之你我,都是在為防疫盡心。至於那些送喪花、酸言酸語、散布 #假消息,除了賺取聲量?實則無濟於事!! 當然,郭董買BNT原廠疫苗絕對不僅有權限移轉這麼單純的問題,期間還涉及緊急授權、藥商免責,甚至國家主權之問題,代誌不是筆者說的這麼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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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郭台銘缺BNT疫苗原廠授權書 台積電前高層一招解套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5/1999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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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ETTODAY

「台積電人資前副總經理李瑞華表示,與其要求原廠授權書,不如政府可以主動給「有條件授權書」,捐贈者就能以此去簽約,這在全球商務活動都是經常發生的「#背對背Back to Back)」有條件商務合約。」

報導中提到 #護國神山#台積電 前副總建議政府提供「#有條件授權書」讓 #郭董 代表去協商之方法,法律上概念叫做「#行政委託」或「#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意指行政機關將其法律所賦予權限之「一部份」委託與人民或民間團體,此時該被授權之人民或民間團體將立於行政機關之角色,在授權範圍內,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可以作成行政處分,當其有違法侵害百姓權利時,也會有國家賠償之問題,屬於一種「#權限移轉」,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6條。

「行政委託」在我國政府廣泛被運用,大至「#陸委會」代表國家與中國進行兩岸事務協商;小至「#汽車修配廠」代表交通部進行汽車定期檢驗等,皆屬之。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欲將其法定權限移轉由私人代表行使,必須注意以下重點:

 僅可為「一部分」的權限移轉:這是顯然易懂地,倘若可以為「全部」移轉,那我們還要政府何用呢?

 要有「特定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本身不可作為法律依據,必須另有特別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授權,行政機關始可為之。對此,實務上部分機關在公告上的「法律依據欄位」僅載明行政程序法第16條,實屬錯誤作法。

 必須完成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程序。

於郭董採買一案,經筆者極度「粗」步瀏覽「#藥事法」,有關權限移轉之規定僅有第41104-3104-4【此為筆者粗略瀏覽,可能有所遺漏】,關於本案情形似無相關依據。惟按照法務部函釋,權限移轉之「法規」依據,位階僅要求至「#法規命令」層級,因此當務之急,是政府機關儘快在現有法規中尋找依據,甚或直接創造依據,讓郭董,及各界有心人士,能盡展個人心意。

行政委託也是「#公私協力」之具體展現,在疫情環伺,全球皆在 #疫苗 短缺之時,若能透過民間力量,公私協力,當能補足政府效能不足之處。對於政府、醫護以及所有願意出錢出力之人,吾人當抱持感恩之心,甚至戴好 #口罩、減少出入公共場所之你我,都是在為防疫盡心。至於那些送喪花、酸言酸語、散布 #假消息,除了賺取聲量?實則無濟於事!!

當然,郭董買BNT原廠疫苗絕對不僅有權限移轉這麼單純的問題,期間還涉及緊急授權、藥商免責,甚至國家主權之問題,代誌不是筆者說的這麼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