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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罰後還會有N個N號房嗎(一)4
https://www.wu-lawyer.com.tw/custom_124388.html 加重刑罰後還會有N個N號房嗎(一) 加重刑罰後還會有N個N號房嗎(一) N號房事件(韓語:n번방사건/n番房事件),又稱「博士房」(韓語:박사방)事件,是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間發生在南韓的性剝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上建立多個聊天室,將對女性進行性威脅得來的資料、相片、影片等發布在聊天室中,甚至進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體上刻字、食糞飲尿、將蟲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親屬,部分受害者亦於線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對性侵行為進行錄影上傳乃至直播(引用自維基百科)。   有鑑於南韓發生上述駭人聽聞的N號房事件,我國立委認為現在當前因網路盛行、社交及訊息軟體等科技傳播產品多元下,多有性侵過程遭行為人竊錄甚至傳播的情況,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提案於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1項增列新的加重事由,以就如韓國N號房事件中以竊錄如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犯強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據判以刑罰加重處分。   最後於民國110年6月9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犯前條(強制性交罪)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   要了解這次增修的N號房條款對我國刑法造成的影響,要先了解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法條結構,我國常見性侵犯罪簡單分成以下幾類: 發生性交(猥褻)行為時   ↓ 被害人意識→不清楚→乘機性交罪(如撿屍)   ↓ 清楚,被害人→不願意→強制性交罪(一般觀念的強姦)   ↓ 願意,但被害人是因權勢關係而勉強同意→權勢性交罪(如教練以出賽機會威脅學生與其性交)   ↓ 不是,但被害人未滿法定年齡→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 原則不涉及性侵犯罪   而本次修正的刑法第222條,屬於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簡單來說,就是只有犯了強制性交罪的人,另外有再多犯第222條所列舉的這些行為,才可以用這條加重處罰。   回歸本次立法院增加N號房條款的目的,在於性侵事件中犯罪行為人如用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紀錄甚至傳播性侵過程,恐對被害人精神上致生更大的創傷,但在性侵害,並非只有強制性交罪一種犯罪型態,無論是乘機性交、權勢性交的被害人,甚至合意性交的未成年人,其性侵害過程都有可能被拍攝、散布,而且比起強制性交的被害人,反而可能更容易被行為人擺佈。 但這此只修改刑法第222條,只有強制性交罪才有機會用這條加重處罰,反而忽略在其他性侵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面臨相同(甚至機率更高)被拍攝、散布的風險,不過這也可能是立法者另有考量而做的決定。撰寫人:林逸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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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號房事件(韓語:n번방사건/n番房事件),又稱「博士房」(韓語:박사방)事件,是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3月間發生在南韓的性剝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上建立多個聊天室,將對女性進行性威脅得來的資料、相片、影片等發布在聊天室中,甚至進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體上刻字、食糞飲尿、將蟲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親屬,部分受害者亦於線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對性侵行為進行錄影上傳乃至直播(引用自維基百科)

  有鑑於南韓發生上述駭人聽聞的N號房事件,我國立委認為現在當前因網路盛行、社交及訊息軟體等科技傳播產品多元下,多有性侵過程遭行為人竊錄甚至傳播的情況,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提案於我國刑法第222(加重強制性交罪)1項增列新的加重事由,以就如韓國N號房事件中以竊錄如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犯強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據判以刑罰加重處分。

  最後於民國11069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犯前條(強制性交罪)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

  要了解這次增修的N號房條款對我國刑法造成的影響,要先了解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法條結構,我國常見性侵犯罪簡單分成以下幾類:

發生性交(猥褻)行為時

  ↓

被害人意識→不清楚→乘機性交罪(如撿屍)

  ↓

清楚,被害人→不願意→強制性交罪(一般觀念的強姦)

  ↓

願意,但被害人是因權勢關係而勉強同意→權勢性交罪(如教練以出賽機會威脅學生與其性交)

  ↓

不是,但被害人未滿法定年齡→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

原則不涉及性侵犯罪

  而本次修正的刑法第222條,屬於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簡單來說,就是只有犯了強制性交罪的人,另外有再多犯第222條所列舉的這些行為,才可以用這條加重處罰。

  回歸本次立法院增加N號房條款的目的,在於性侵事件中犯罪行為人如用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紀錄甚至傳播性侵過程,恐對被害人精神上致生更大的創傷,但在性侵害,並非只有強制性交罪一種犯罪型態,無論是乘機性交、權勢性交的被害人,甚至合意性交的未成年人,其性侵害過程都有可能被拍攝、散布,而且比起強制性交的被害人,反而可能更容易被行為人擺佈。

但這此只修改刑法第222條,只有強制性交罪才有機會用這條加重處罰,反而忽略在其他性侵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面臨相同(甚至機率更高)被拍攝、散布的風險,不過這也可能是立法者另有考量而做的決定。

撰寫人:林逸夫律師